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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6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强化党内监督、政治监督,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学校推进国内一流地方医科大学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党委是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巡察办公室组织协调,巡察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对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察工作,具体是: 

(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学校党委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制度。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汇报,党委办公室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应相对固定。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巡察办为学校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学校纪委,与纪委办、监察室合署办公;巡察办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2-3名副主任、若干工作人员(明确1名以上干部负责巡察办日常综合性事务),其人员从相关单位(部门)抽调。 

第九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六)协助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审核巡察组工作方案和巡察报告; 

(八)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九)建立巡察工作台账,负责巡察工作资料管理; 

(十)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三个不固定”: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员组成,每组5-7人,承担巡察工作具体任务。 

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组巡察工作安排,依规依纪开展巡察工作; 

(二)及时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对干部职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步了解; 

(四)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析汇总巡察情况并撰写巡察报告,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六)向巡察办移交巡察工作相关材料; 

(七)完成巡察办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决策,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研究和处理巡察有关事项; 

(二)向巡察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审签巡察报告及向巡察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相关工作材料; 

(四)管理和监督本巡察组工作人员。 

巡察组组长一般由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应当具备政治坚定、纪律性强、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身体健康的条件。重点从学校后备干部中遴选。 

将巡察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有计划地遴选中层后备干部、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选配巡察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纪委和监察室工作人员及从有关部门和单位(含独立法人单位)抽调人员担任,抽调人员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由巡察办负责管理。巡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巡察工作计划,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对二级党委(党总支)全面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 

巡察对象包括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需要,可对职能部门进行巡察。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聚焦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以及落实上级党委巡视或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情况; 

(五)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六)遵守廉洁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七)校党委行政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人,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进行重点巡察;二是突出重点事,把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含科研试剂、药品器械采购)、招生考试、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奖助学金、扶贫资金等重点领域及其关键环节作为重点巡察内容;三是突出重点问题,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针对性巡察,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任务要求,研究、谋划、部署好学校巡察工作。 

第十八条 通常情况下,常规巡察时间一般为30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适当延长或者缩短。专项巡察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准备阶段。 

巡察办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发巡察工作通知; 

(二)协调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单位(部门)基本情况; 

(三)向巡察组、被巡察单位(部门)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动员部署会讲话稿、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动员讲话(通稿); 

(四)协调校内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 

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与被巡察单位(部门)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基本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进驻动员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有关要求等。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所属部门、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关于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以及领导干部遵守“六大纪律”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解,进一步掌握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三条 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3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校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被巡察单位(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反馈移交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单位(部门)召开反馈会(参会范围比照动员会)。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进行反馈,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要求,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反馈会前,巡察办负责同志、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反馈意见均应当场签收。 

第二十五条 整改落实阶段。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根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于收到书面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办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立卷归档阶段。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立卷归档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要以多种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巡察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常规巡察主要针对直属、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环节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群众意见较多且问题线索比较集中的单位。 

巡察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各类座谈会; 

(八)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部门)的下属科室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采取本条第(四)、(九)、(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巡察办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商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察单位(部门)的事务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条 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第七章  线索处置及成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巡察发现涉及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涉及被巡察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向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移交。各项移交均应完善交接手续。 

巡察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同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纪委。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巡察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要优先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 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参考和依据。 

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巡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的; 

(二)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它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委反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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